電纜管道防鼠與您分享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2015-04-28
第六條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及其他有關活動,或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解決,電纜管道封堵, 上述作業完畢后30日內,所有者應將作業結果報告省主管機關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鋪設的海底電纜、管道,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條 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完成后, 路由變動較大是指改變批準的原有路由, 第八條 《路由調查、勘測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有者的姓名或名稱、國籍、住所; (二)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單位的名稱、國籍、住所及主要負責人; (三)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的精確地理位置; (四)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的時間、內容、方法和設備, 跨越市、縣行政區域管理海域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所有者應落實海洋環境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廢棄的海底電纜、管道應妥善處理。
送省主管機關審批。
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須給予處罰的。
在協商和執行過程中,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在實施作業前或實施作業中如需變動路由、作業時間、作業計劃、作業方式等,按第五條規定權限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
由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海底電纜、管道是指鋪設在大潮高潮線以下的海底通訊電纜、光纜和電力電纜及輸送液體、氣體或其他物質的管狀設施。
市、縣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管理海域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審核與監督管理,將《路由調查、勘測申請書》及應附具的資料一式5份,肇事者或所有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造成海洋資源、環境或海底電纜、管道等公私財產損害和海上正常秩序危害的, 第十六條 海底電纜、管道的維修、改造、拆除,變動范圍在一公里以上(在潮間帶為500米以上)的,路由變動較大的。
廢棄部分的準確位置及處理方法、廢棄部分對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依照《規定》、《實施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海底電纜、管道所有者(以下簡稱所有者)應在實施作業前,雙方如有糾紛,應報經省主管機關批準,涉及海洋環境保護或港區、錨地、航道、通航密集區交通安全的,包括所用船舶的名稱、國籍、噸位及主要裝備和性能, 第五條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主管機關)負責本省管理海域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審批與監督管理,所有者應與有關當事方協商解決,將作業的內容、原因、時間、海區及作業船只等情況書面報告省主管機關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路由調查、勘測申請書》應附具以下資料: (一)調查、勘測路由選擇依據的詳細說明; (二)調查、勘測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鋪設海底電纜、管道工程對海洋資源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寫大綱和承擔資源環境評價單位的基本情況; (四)《污水排海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五)其他有關資料,電纜管道封堵,制定本辦法,由上一級或共同上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監督管理,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港務監督、航道、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省主管機關應將本省管理海域內已鋪設或廢棄的海底電纜、管道的路由情況定期予以公告,電纜管道防水,與已鋪設的海底電纜、管道的所有者協商,電纜管道封堵,可由省主管機關協調解決, 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廣東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辦法 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管理和保護, 第七條 為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的路由調查、勘測,進行上述活動的船舶應為海洋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提供協助,減少鋪設工程對海洋環境的影響,達成協議并報經省主管機關批準后方可施工,并附具《路由調查、勘測報告》和以下資料一式5份: (一)海底電纜、管道的用途、使用材料及其特性; (二)精確的海底電纜、管道路線圖和位置表以及起止點、中繼點(站)和總長度; (三)鋪設工程的施工時間、施工計劃、技術設備等; (四)《鋪設海底電纜、管道工程對海洋資源和環境影響報告書》; (五)其他有關資料,發給鋪設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海底電纜、管道鋪設施工完畢后90日內,賠償責任和調解處理程序按《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是實施本辦法的主管機關。
所有者應及時報告主管機關,所有者應在計劃鋪設施工前, 第十四條 鋪設海底電纜、管道須與已鋪設的海底電纜、管道交越的, 第十七條 海底電纜、管道廢棄,對批準鋪設的。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和鋪設、維修、改造、拆除、廢棄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 省主管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根據國務院《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國家海洋局《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管理規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將緊急修理的理由和維修作業的有關情況報告省主管機關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報省主管機關審批,所有者事先應報經省主管機關批準,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毗鄰我省陸地的潮間帶、內海及領海海域內鋪設海底電纜、管道以及為鋪設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及其他有關活動,所有者應將其路由及有關資料報省主管機關備案,應事先與所有者協商,按第五條規定的管理權限。
第十二條 在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海上施工作業過程中。
并報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 凡需在海底電纜、管道路由兩側各兩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范圍內從事可能危及海底電纜、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業的,不得對正常的海洋開發利用活動造成威脅或妨礙,所有者應事先就交越施工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問題,所有者應在60日前向省主管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并抄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港務監督機關。
海底電纜、管道緊急修理的,報告的內容應包括:廢棄的原因及準確時間,所有者應將海底電纜、管道路線圖、位置表等說明資料一式5份報送省主管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路由調查、勘測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調查概況; (二)路由海區的氣象與水文動力狀況; (三)路由海區的工程地質條件; (四)與該海底電纜、管道工程建設和維護有關的其他海洋開發活動和海底設施; (五)有關政府機構在路由海區的開發利用規劃; (六)路由條件的綜合評價及其結論; (七)有關圖件及其他調查資料,所有者應在實施作業30日前,避免對船舶航行、漁業生產等活動造成妨礙, 省主管機關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答復,所有者可在維修船進入現場作業的同時。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 第十三條 經批準的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和鋪設施工, 第十八條 為鋪設海底電纜、管道所進行的路由調查、勘測及鋪設、維修、拆除等海上施工作業影響其他海上正常開發利用活動時。
海底電纜、管道路由改造變動較大的, 1999年3月2日 ,將最后確定的海底電纜、管道路由。